索 引 号 FZ01101-0600-2018-00057 文号 鼓政办〔2018〕94号
发布机构 鼓楼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11-19
标题 ope体育电竞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FZ01101-0600-2018-00057
文号 鼓政办〔2018〕94号
发布机构 鼓楼区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8-11-1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ope体育电竞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ope体育电竞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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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经研究,现将《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ope体育电竞 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预案

1总责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福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鼓楼区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组长由区政府1名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由区政府办、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城管局、宣传部、环保局、园林局、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十街镇1名领导担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1)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监控。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2)区发改局:负责生猪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对非洲猪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与项目支持。

  (3)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联防联控,组织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根据动物疫情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信息;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提出建议,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

  (4)鼓楼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5)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肉品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落实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做好从疫区省份输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采样、送检工作。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加强监测排查和处置工作,强化相关关键场所的消毒灭源。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进入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畜禽产品监管,做好从疫区省份输入的生猪产品排查和处置工作,严禁来自疫区的生猪产品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加工餐饮环节。

  (7)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落实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8)区城管局: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监管,防止餐厨剩余物用于饲喂生猪。

  (9)区环保局:负责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及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10)区园林局:负责对区属公园、街心环岛等场所的野猪进行调查和监测,强化野外巡护,发现野猪异常死亡的,及时通报。

  (11)区建设局:负责加强对邮件、快件等的检查监管。重点加强已发生疫情省份寄递渠道疫情风险的安全防范,实施寄递物品管控措施,严禁收寄任何猪肉类寄递物品。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检查和登记。落实运输生猪等活畜禽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组织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

  (12)区爱卫办:负责联系消毒队做好疫点和疫区的消毒处理,组织全区爱国卫生运动和环境卫生及虫媒控制工作。

  (13)各街镇:负责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辖区各项防控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组织落实辖区肉及肉制品经营者及居民的宣传教育;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疫情核查工作,一旦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排查、消毒、检疫、扑杀、封锁、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非洲猪瘟防控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各街镇及部门应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和市农业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积极配合福建省、福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各街镇应急指挥部报告。各街镇应急指挥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区卫计局、市农业局、省农业农村厅。区卫计局及时协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釆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农业农村部认为需要确定为特别重大的疫情。

  4.1.2重大(Ⅱ级)疫情

  在1个以上(含)县(市、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Ⅲ级)疫情

  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福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实施方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特别重大(I级)或重大(Ⅱ级)疫情,由区卫计局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全区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区调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区卫计局接到报告→市农业局报告→专家调查确认、综合评估→农业农村部确认为较大疫情或省农业厅认定为较大疫情(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启动准备工作,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授权)向社会发布Ⅲ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市、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 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 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 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 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卫计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 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迫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后区卫计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政府依法及时组织各街镇及相关部门扑杀和销毀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卫计局协调鼓楼公安分局、区爱卫办和区商务局按照程序和要求,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 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各街镇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 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区卫计局协调区园林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区爱卫办和园林局在钝缘软蜱等虫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煤控制措施,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 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 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 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 经相应兽医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或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卫计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同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区卫计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参照生猪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予以补偿,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比例分担。

  6.4技术保障

  区卫计局要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处理、诊断技术和防治知识的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根据本地区防控工作实际,制定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教育,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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