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的通知
文章类型: 转载内容分类: 其他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 2019-10-06 11:24访问次数: {{ pvCount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

  为扶持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对《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中《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四条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措施如下: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一)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二)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30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