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类型: 转载内容分类: 其他来源: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 2018-03-30 15:04访问次数: {{ pvCount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工伤、生育保险相关业务归口管理的通知》(榕人社保〔2013〕165号),实现生育保险业务平稳交接,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归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其中福州市四城区和琅岐经济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由福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各县(市)、马尾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业务分别由各县(市)、马尾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我市企业生育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继续实行双轨运行,企业生育保险基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分别核算。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员工办理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人员增减变动或缴费基数变动时,应于每月6日至25日期间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或缴费基数变动手续。

三、参保职工分娩前应当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省范围内从外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的,应当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期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或从省外跨统筹区转移到我市参保的职工(经组织调动除外),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

四、建立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制度。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预产妇女(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应当自怀孕之日起,持相关材料(见附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手续。

五、生育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正常缴费并按规定办理生育费用报销预登记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及预产登记表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六、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管理。凡符合医疗保险“三目录”的产前检查费和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定额之内的按实结算,超过的按以下定额结算:产前检查费600元,住院分娩单胎顺产2500元,难产(包括多胎)3300元,剖宫产5300元;流产(引产)2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或复通术发生的医疗费一年限报一次,定额600元。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住院分娩费报销,报销总额按照最高不超过参保职工应报销额的70%。参保职工已从其它渠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七、参保职工(含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统筹区外生育的,实行生育医疗费手工结算办法。参保职工应在分娩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持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八、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下列规定的产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
(一)正常分娩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四)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35天(难产且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天数累加不得超过135天);
(五)婴儿分娩后夭折的,产假90天;
(六)怀孕3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九、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参保职工除住院分娩费按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实行定额结算外,其他待遇维持不变。

十、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