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用工调剂平台实施补助的办法》的通知
文章类型: 转载内容分类: 其他来源: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 2017-10-09 14:54访问次数: {{ pvCount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综政〔2015〕352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服务企业用工,现将《关于对用工调剂平台实施补助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用工调剂平台实施补助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

关于对用工调剂平台实施补助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推行企业间用工淡旺季调剂、校企对接调剂、社区(村)企亦工亦农(民)调剂、关停兼并重组富余人员再就业调剂的企业、行业协会、社区(村)工作服务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

  二、补贴条件和标准

  1、为2家以上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50人以上(含50人),按100元/人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组织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年向2家以上企业(含2家)累计输送不少于50名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生实习或就业三个月以上的,按400元/人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用工调剂平台,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州市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附件2)或《校企用工调剂学生花名册》(附件3);

3、用工企业相关人员工资发放证明。

  四、审核和发放

  各类用工调剂服务机构每年6月和12月可提出补助申请,由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审定后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享受补助用工调剂服务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等,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列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核拨。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调剂平台单位银行账户。

  本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福州市用工调剂平台补助申请表》

2.《企业用工调剂人员花名册》

3.《校企用工调剂学生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