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类型: 转载内容分类: 其他来源: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 2018-09-17 16:50访问次数: {{ pvCount }}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商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2018年我省继续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项目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福建省(不含厦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在福建省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申报企业如为电子商务企业,需入驻福建省互联网经济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并按统计局要求提供相关统计资料(详情请询当地统计部门)。

(四)奖励类项目三年内不重复支持,补助类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3次。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类型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五)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等山区市按申报条件75%执行,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申报条件50%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福州、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材料格式

申报材料按统一封面格式(附件一)、A4版面简装成册(内容各部分请用红纸页隔开),加盖骑缝章。

(二)材料内容

1.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二);

2.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佐证材料(附件三、四)

3.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五);

4.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中介机构出具的申报单位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快递企业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名录,在闽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在闽纳税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跨境电商类项目

1.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补助

申报条件:运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服务系统,注册备案50家以上跨境电商及相关企业,平台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1亿元。

支持标准:按照平台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的5‰给予平台运营企业最高200万元补助。

2.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补助

申报条件: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通过海关监管服务平台,以12109610监管模式或加注“DS”标识方式开展B2BB2B2CB2C等进出口业务,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超过500万元。

支持标准:按照2017年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交易额的3%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3.拓展国际物流专线补助

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闽台跨境电商通道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2017年经台湾收发邮包快件50万件以上;(2)开设至海丝沿线国家及台湾地区国际物流海运、航空专线,2017年平均每月1班次以上。

支持标准:(1)给予20万元物流费用补助,超出50万件部分每1万件增加1万元补助;2)按照2017年专线开设费用的30%给予补助。两项补助可同时享受,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4.海外仓(含公共海外仓)建设补助

申报条件:在重点国家或地区建设海外仓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拥有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具备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能力,具备公共仓储、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用于自身跨境电商业务或提供第三方跨境电商仓配服务,2017年发货量30万票以上,或交易额(货值)3000万元以上。

支持标准:对企业海外仓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设施投入等费用,按首次申报实际投资额或再次申报新增投资额(20177月至20186月期间)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二)产业电商类项目

5.电子商务交易奖励

申报条件:2017年电商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搭建第三方B2B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5亿元;(2)搭建第三方B2C平台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建设网上专业市场交易额超过3亿元;(3)利用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1亿元(商超百货、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网络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超过30%);(4)实现婚庆、健康、旅游、养老服务等非实物商品网络销售超过3000万元,(5)实现家政服务销售超过1000万元且网络销售额占比20%以上。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家政服务最高50万元)。

6.电子商务优秀服务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为电商企业提供平台开发、策划设计、代运营、分销应用、网络推广、拍摄、信用认证等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除外),2017年服务非关联企业20家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需签订合同、提供发票)。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三)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

7.快递企业服务电商奖励

申报条件:快递企业2017年快递业务量突破1000万件,服务开展电商业务的企业客户(快递发件量超过3万件)不少于10家。

支持标准:给予30万元奖励,超出1000万件部分每100万件增加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8.快递投递终端运营奖励

申报条件:在运营的快递投递终端2017年投递量超过100万件。快递投递终端包括智能快件箱、智能冷藏箱、智能信包箱等,基本符合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及管理规定(如《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并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支持标准:根据投递量每20万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9.仓配一体化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为我省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非关联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需签订合同、提供发票),进行货物配备(集货、加工、分货、拣货、配货、包装等)并组织送货,2017年业务量(发货量)超过300万件。

支持标准:根据业务量每20万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四、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评定项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第一、二条涉及的平台服务费补助、第四条涉及的农村物流补助。

2.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补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10号)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实施〈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设置与服务要求〉规范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75号)文件要求,对被授予“福建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牌匾的站(点),给予每个(乡镇)服务站不超过1万元、每个(村级)服务站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省级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的服务站除外)。

3.企业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奖励。对我省自营移动商城和B2C类微商,网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五、申报评审程序

(一)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应与原件进行核对,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项目的申报材料应与邮政管理部门核实。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8710日前,将推荐项目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送省商务厅3份,并报电子版至电子邮箱:fjecid@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三)省商务厅将按照项目评审方案对各设区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扶持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评审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真实性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程序性审核。确定扶持项目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资金核拨文件,由各设区市将扶持资金拨付给企业。扶持资金从预拨各设区市的2018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中列支。

(二)委托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评定的项目,请于2018831日前完成资金下达,从预拨资金中列支。资金拨付情况请于9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三)在专项资金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等不当行为,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涉及的奖励类项目可与各地市的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五)本通知及附件相关申报材料可从省商务厅门户网站www.fiet.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六)项目申报联系人:

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联系人:

电话:0591-87275269

电话:0591-87276623

傅毅松电话:0591-87270357

传真:0591-87842682

省财政厅外经处联系人:

薛承财电话:0591-87097592

郑梦婕电话:0591-87097667

传真:0591-87097650

附件:1.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3.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4.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表)

5.2018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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