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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29 11:47 来源:鼓楼区洪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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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福建省财政厅发布了《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下称:2021版目录),此次2021版目录是根据财政部财库[2019]69号文的相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

  一、2021版目录的品目由2018版的89个减至35个。目录中有首次纳入的新品目,也有从2018版目录的部门集中目录调整至政府集中目录的品目。

  二、在财库[2019]69号文目录指引的30个品目基础上,增加了5个品目:信息安全设备、数字照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会议服务。

  三、不再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部分品目采用的评标办法作出规定。这代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打印机设备、办公设备、电气设备、广电设备等目录内项目以后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四、针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不再逐一列“金额起点”,但部分品目在说明中有列采购金额起点,例如电梯为100万元、不间断电源为50万元、家具用具为200万元,其他未列明品目多数已纳入网超采购范围,估计其他未列品目也将纳入网超范围。

  五、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由各预算主管部门根据自身需求特点统一确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六、扩大分散采购范围,将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纳入到分散采购管理。

  七、集中采购机构应细化实施方案,可通过批量、联合、协议、定点、网上超市等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

  八、区级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为200万元。

  九、区级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仍为5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100万元。

  十、明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招标数额以下的的工程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及组织流程,由财政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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