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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州市《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和《商业品牌首店进驻奖励申报评审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24 15:34 来源:鼓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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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印发《关于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若干措施》(榕政办〔2020〕87号,以下简称《措施》)和《福州市商业品牌首店进驻奖励申报评审实施细则》(榕商务流通〔2020〕82号),现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将示范步行街区建设作为改善消费环境、扩大内需、推动消费升级的重要载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等文件也明确提出,支持做强“首店经济”,鼓励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产业升级。

  纵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近几年都将发展首店经济,作为提振商圈(步行街)人气,促进消费的新增长点。福州市适时出台促进商业品牌首店进驻示范步行街区的政策,有利于提升示范步行街区的商业品质,激发消费潜力,推动消费升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主要内容

  《措施》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为进驻国家级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省级特色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和市级夜色经济体验示范街区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首店,推动品牌首店集聚发展,形成政策洼地效应。

  第二部分是认定条件:对品牌首店的认定条件予以明确,在首次进驻、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市场接受度和美誉度、进驻经营等方面提出要求,并设立评审专家组对品牌首店进行综合评估、严格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

  第三部分是奖励措施:一是根据首店类型分别给予中国(内地)首店、福建首店、福州首店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驻奖励;二是按其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品牌首店连续3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三是“纳统”奖励;四是对同一事项奖励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部分是培育措施:

  1.适度放活国企租赁形式。对符合示范步行街区业态定位的品牌首店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的商业设施,可按照我市国有房产租赁相关文件规定协议招租,协议招租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街区总经营面积的30%。

  2.免租期培育。对承租国有企业自有或负责运营商业设施的品牌首店,原则上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培育免租期;鼓励非国有企业给予品牌首店培育免租期。

  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品牌首店开展新品发布等各类促销活动。

  4.优化品牌首店活动审批、报备流程。

  5.对品牌首店户外广告设置予以支持,适度放宽咖啡馆、酒吧、轻食餐厅等品牌首店商家“外摆位”。

  第五部分是资金来源。

  第六部分是其他事项: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品牌首店进驻培育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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