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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22 11:45 来源: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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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精神,2021年9月15日,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也作出相应部署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体现了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中央的指示要求,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切实让退役军人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二是体现厚植社会尊崇优待。一方面,坚持政府主导,立足济难解困,及时对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予以帮扶援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有利于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安全感、获得感。另一方面,通过政策激励引导,创新方式方法,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有利于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是科学规范帮扶援助工作。《实施意见》充分考虑移交安置在我省的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聚焦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现实需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帮扶援助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对提升我省帮扶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实施意见》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移交安置在我省且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其中,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同时,考虑到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服务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等,优先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中的“三红”人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抗战老兵、抗美援朝老战士,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及家庭,以及服役年限长且居住地在农村的退役军人。在帮扶援助的具体措施中,对帮扶援助对象及其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具体措施

  立足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同时为便于各级准确理解和便于操作,《实施意见》明确了完善困难退役军人最低生活保障、健全困难退役军人医疗救助、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做好困难退役军人住房救助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6个方面的援助内容,重点结合省级财政设立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专项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根据资金规模和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程度,每年对部分困难退役军人实施一次性临时救助。

四、关于帮扶援助的实施程序

  低保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帮扶援助措施,困难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关于一次性临时救助帮扶援助措施,《实施意见》中专门制定一次性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救助项目和标准、申请所需材料、办理程序、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省级认定、市级发放的流程严格执行,并统一规范《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填写《一次性临时救助申请表》;

  (三)援助关爱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主要指转业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或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四)困难情况证明材料(主要指所在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如属于低保、特困人员等,还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

  (五)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申请困难老年退役军人康养慰藉项目,需提供遭受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照片、所在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其它相关印证材料等;申请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大病医疗救助项目,需提供2016年来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诊治证明和医疗费用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失业退役军人过渡性解困救济项目,需提供残疾军人证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明以及劳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原则上3年内已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的,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

五、关于《实施意见》中重大疾病的界定

  《实施意见》中所指的重大疾病,主要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6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闽卫扶贫〔2020〕52号)文件规定的病种,主要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肝癌、急性心肌梗死、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地中海贫血、尿道下裂、重性精神病、脑卒中、白内障、恶性肿瘤化疗和放疗、肝硬化、股骨颈骨骨折、股骨粗隆间骨折、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耐多药结核病、唇腭裂、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等34种疾病以及其他导致帮扶对象生活、就业等困难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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